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錫仁選任辯護人汪紹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錫仁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姚錫仁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所涉殺人未遂案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無固定住所,有逃亡之虞;又被告自陳無能力交保,是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裁定羈押。
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1月5日訊問被告後,被告於訊問時表示母親與哥哥同住,但其成年後並未與家人同居,羈押前無房子可住時,亦未與哥哥聯繫等語。辯護人表示曾與被告哥哥聯繫,但哥哥表示不歡迎被告同住等語(以上見本院卷第147頁正反面)。本院審酌前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而被告既無固定住所,又無能力交保,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從而,乃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5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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