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僅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因一時失慮,為其男友持有毒品,又持有毒品之數量尚微,且時間甚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6公克,空包裝重0.26公克)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佳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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