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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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七八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觸摸身體隱私處,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第一行之「○時許」,應更正為「○時四十分許」外,其餘部分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