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二人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即被告二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相互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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