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補字第6號
原 告 吳增杞
被 告 傅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將金門縣○○鎮○村段○○○○○○號土地上變電箱
3座、地下電纜、被告所建之房屋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予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329元,土地面積28.4平方公
尺,故該土地價值為378544元(計算式:28.4x13329=378543.6
,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85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