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4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082號上訴人 張純容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84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1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張純容犯傷害罪刑,已載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上訴人否認犯行之辯詞認非可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予以論述。上訴意旨僅泛以已與告訴人鄭文察達成和解,聲請緩刑等語,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論以犯傷害之罪,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請求本院宣告緩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沈揚仁法官楊力進法官宋松璟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