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38號聲請人 謝邱玉霜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謝建平 於民國100年2月26日死亡,聲請人謝邱玉霜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此觀民法第1138條規定自明。
三、查:被繼承人尚有前順位之繼承人即其妹 謝佩琪 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洵屬明確,而非俟謝佩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後順位之繼承人即其祖母即聲請人謝邱玉霜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故其聲請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人主張謝佩琪現係失蹤而正辦理公示催告等語,若因其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而使聲請人成為被繼承人謝建平之繼承人,則聲請人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得為拋棄繼承之期間,即應自聲請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即知悉該判決確定之時起)」起算3個月內為之,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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