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上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九0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 胡廣玲 右聲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甲○○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李行一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蔡錦輝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上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九0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 胡廣玲 右聲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甲○○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李行一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