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串證及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5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詹國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