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59號原告 李桂林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佩慶 律師
王立中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郭晉台
梁天瑞 陳靜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四月二十六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