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藍祥潤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卉
徐幼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