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47號抗告人 趙勝崇 上列抗告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7號事件於民國102年
1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
102年3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而此通知已於102年3月12日合法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