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消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消小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登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93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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