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慧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阮政雄 給付部分,僅表示其與債務人徐淑媛為夫妻關係,惟其與債務人徐淑媛之身分關係與本件債務有何關聯,及其就本件債務應負履行之責任則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故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提出證據釋明對債務人阮政雄有請求權存在,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債權人迄今未為補正,依據上開說明,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請求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