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 賴文中 訴訟代理人 陳鴻元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林曉鳳
游清文 吳松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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