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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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99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芬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淑芬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