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興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豪 原告與被告 陳怡婷 即峰辰水下工程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31,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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