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六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秦慧君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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