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子○○
癸○○卯○○寅○○○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複代理人辛○○被告甲○○住
壬○○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複代理人丑○○
庚○○被告 王義明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
丁○○住乙○○住丙○○住己○○住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B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榮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