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6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力銓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志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壹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