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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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葛樂利國際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鳳 相對人即債務人熊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寶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勝寶
一、債務人楊勝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熊崎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