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8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7年度除字第98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成功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成功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成功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