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33號上訴人大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一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