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九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左輪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違禁物,應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九五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仿SMITH&WESSON廠轉輪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左輪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該手槍係由仿SMITH&WESSON廠轉輪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車通槍管及轉輪內阻鐵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有殺傷力。有該局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刑鑑字第一七三三一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是該改造左輪手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依同條例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是該改造左輪手槍一枝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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