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小字第1282號
原   告  蔡純靖
被   告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又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定之獎金制度,於民國101年3月31
日給付100年度常年獎金新臺幣(下同)10,437元,且101
年1月份獎金尚欠21,187元(含專利獎金、發展獎金、個人
及組織獎金、DC獎金、常年獎金等),合計積欠31,624元。
並聲明:原告應給付被告31,624元。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獎金彙總表、
郵局存摺及會員手冊之獎金制度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雖對於本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異議,惟並未敘明理由及提出證據,堪認原告主
張為事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
據。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慧奇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