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42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謝宜倫
被   告  蘇麗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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