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66號
原   告  莊菜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龍 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均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排除侵害事件,原告之起訴狀於訴之
聲明記載:「被告陳金龍民國85年間偷蓋新北市○○區○○
街○○○號0樓的屋頂上面偷蓋房屋。已侵害與侵權。」、於
事實及理由欄載明:「 翁秋坤 是一位禁治產人,所以監護人
提出訴訟。被告陳金龍要訴訟費。①沒經過000號0樓屋主
翁秋坤同意,任意的在翁秋坤所住的樓房上偷蓋房子。②有
請里長住樹林 彭興 里是彭興的里長,向陳金龍協調,向000
號0樓陳金龍你應補貼翁秋坤。③陳金龍沒經過翁秋坤的同
意,偷在屋頂蓋房屋,所以屢次向陳金龍要補些費用就是陳
金龍不補貼,所以訴訟費應由陳金龍出。」,並未具體特定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致本院難以
認定原告所欲請求之內容究係為何。另原告起訴程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亦未提出足
以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資料並繳納訴訟費用,揆諸上開法條
,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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