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

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郭書妤

債務人 邱裕富

邱龍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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