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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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45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渝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均為必備之程式。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起
訴狀被告欄僅記載「陳渝霏」,未有被告年籍、足資辨別之
特徵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
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被告年籍、足資辨別
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等資料,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
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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