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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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45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渝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均為必備之程式。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起
訴狀被告欄僅記載「陳渝霏」,未有被告年籍、足資辨別之
特徵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
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被告年籍、足資辨別
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等資料,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
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