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原告TENPLUSLIMITED(INLIQUIDATION)法定代理人YUENTSZCHUN,FRANK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吳峻亦 律師 楊代華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致珣 律師被告 斐儷 銀樓珠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美 被告斐儷鑽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 律師
蔡惠子 律師被告 陳昱羲 訴訟代理人莊立群律師
蔡惠子律師被告 李妙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略)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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