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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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51號聲請人 王滋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元明 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家事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