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7號聲明人 黃孜尚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71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黃孜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715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又具狀聲明不服及答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楊真明法官李麗珠法官林瑞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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