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小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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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小字第2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廖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路○○○○巷○○號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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