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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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憲政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憲政與告訴人 賴憲榮 係兄弟,該二人於民國110年5月29日15時30分許,在臺東縣○○鄉○○村○○00號房屋旁因故發生口角,詎被告見告訴人以左手持行動電話對其錄影取證,竟基於毀損之犯意,當場拍打告訴人左手,致上開行動電話重摔在地,觸控螢幕因而破損而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聲請撤回狀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9至73頁、第9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清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李承桓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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