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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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1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甲○○傷害及毀損等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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