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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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 黃劉依妹 相對人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炳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炳權」更正為「 黃寶健 」,惟本院民國103年12月30日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係依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歷審民事判決書所列作成,裁定內容並無前揭規定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之,聲請人聲請更正,依法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