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再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鐘建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42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30894、310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規定,爰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