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