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132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被告貸款之交易明細表
、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李玉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