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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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132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被告貸款之交易明細表
、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