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22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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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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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22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2日上午9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表、信用卡約定條款、電腦應收帳
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對原告之
請求為認諾,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