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訴訟代理人 林煜翔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監察人 黃顯明
黃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馬維欣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即監察人黃顯明、黃仁宏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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