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楊志宏
劉祈明 被告 林春美
林潮森 林裕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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