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鄭花蘭 被告 黃清桂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易字第63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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