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醫療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景美 間請求返還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