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95號
原   告 力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重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保證責任台南縣果汁
加工生產合作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1,334元(票款133,330元、貨款8,004元)
,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