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翁錦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維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金額(請分列借款本金、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之各別金額和利息計算方式,不得就已發生利息再重複計息)。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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