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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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217號
被 告 甲○○
乙○○
茲因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乙○○
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被告甲○○、乙○○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繼承人甲○○、乙○○向台灣南投地方法
院表示對被繼承人 陳秀鳳 拋棄繼承的備查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