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217號
被   告 甲○○
      乙○○
茲因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乙○○
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被告甲○○、乙○○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繼承人甲○○、乙○○向台灣南投地方法
院表示對被繼承人 陳秀鳳 拋棄繼承的備查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豐原簡易庭 97 年度 豐簡 字第 217 號裁定(97.04.11)[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