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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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超過部分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靜儀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超過部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管靜怡~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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