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十行「己不法之所有‧‧‧」應更正為「己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第十二行及第二十六行之「已推置於」均應更正為「已堆置於」,理由欄第十三行「「 陳志華 」之成年正為「「陳志華」之成年就前開犯行‧‧‧」,據上論斷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