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